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巨股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三號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肢體殘障母親及八歲幼女乏照顧,且羈押已三月有餘,且案情明朗,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玆查被告竊盜犯行,依原審判決書所載,自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三個多月之內即有三十六件之多,且於原審時傳拘無著逃亡,經原審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月日通緝,於同年七月十日緝獲,有原審判決書、通緝書、撤銷通緝書附卷可按,又於本院否認其中三十件之犯件,並聲請傳訊證人,是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院審核上情,並斟酌其聲請意旨,認其羈押之必要性並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