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翎慈李志雄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志雄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請人
多次催理無果,聲請人已依法對相對人李志雄取得執行名義
,截至107年1月2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240,057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相對人李志雄唯恐遭聲請人追索,將其
所有財產購置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街○巷○○號之不
動產後,借名登記於其妻曾翎慈名下,故依民法第242、
767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曾翎慈應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相
對人李志雄,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為金融機構,對於相對人李志雄業已取得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及本院94年度執字第51107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已得循相
關法律程序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定駁
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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