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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