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冤獄賠償,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冤獄賠償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敘明其事實及理由,惟未檢附該無罪判決之正本,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未備,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無罪判決第一、二審判決書正本。
三、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十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