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八十八年易字第三0三0號、九十年執聲壬字第一0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三0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0四八五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晚間至同年月十八日二時許因酒醉駕駛,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