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進洲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伍拾萬元│GB七0六五五二│││││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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