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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