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原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