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被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訴訟代理人 劉東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