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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