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118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告 謝國順謝國材 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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