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16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黃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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