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三七三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