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五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蔡秀珍~F0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鑑定費│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同右│├──────────┼──────────────┼───────────┤│合計│貳萬叁仟陸佰壹拾元│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