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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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三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0四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及注射針筒貳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就扣案之海洛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另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固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非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爰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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