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周宜樺 律師
羅志鵬
陳彥榮
被 告 許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2日下午3時10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