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甲○○
丁○○被上訴人丙○○
戊○○○
己○○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9,7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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