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9,7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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