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丙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案件,所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先後3次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8月8日、同年9月29日,各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95.08.07│95.09.29│95.09.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41號│字第4571號│字第457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08號│1002號│10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29│95.11.02│95.11.0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08號│1002號│1002號││├────┼────────┼────────┼────────┤│判決│判決│││││││95.10.30│95.11.27│95.11.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備註│罰執字第159號│罰執字第168號│罰執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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