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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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張沐芝 律師(甲○○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台幣80,000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