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70號原告沅峰通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約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所明定。
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原告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代理起訴,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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