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告甲○○上開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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