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舍715室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