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 殷允中 即數碼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其為「數碼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之設立地址在台北市南港區,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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