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凌慧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市私立泰瑞莎美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蔡畇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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