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8年6月1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1月30│││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29│年12月21日││││││偵字第4348│33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拾│98年9月2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2月9│││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40│年12月28日││││││偵字第7071│05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8年8月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2月24│││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9│││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34│年1月18日││││││偵字第5744│41號│確定││││││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拾│98年11月1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3月17│││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39│年4月6日││││││偵字第260│1號│確定││││││號│││├─┼───┼─────┼─────┼─────┼─────┼─────┤│5│施用第│有期徒刑伍│98年11月1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3月17│││二級毒│月│或12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39│年4月6日││││││偵字第260│1號│確定││││││號│││├─┴───┴─────┴─────┴─────┴─────┴─────┤│備註:││1.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月。││2.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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