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被告 何淑玲
何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之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間,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被告何淑玲請求被告何淑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為訴請撤銷被告間,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527,700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為185,234元,揆之上開說明,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分別核定為1,527,700元、185,234元,而以原告先位聲明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7,7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經扣除原告前繳之1,990元,尚不足14,157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不動產│價值(新臺幣)│證據│├──┼──────────────┼───────────────┼─────┤│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3,4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土地登記第││││×60(平方公尺)=1,404,000元│二類謄本││││。││├──┼──────────────┼───────────────┼─────┤│二│臺南市○區○○段○○○○○號房屋│123,700元│房屋稅主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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