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3號上訴人 郭元煌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公道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2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邱泰錄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