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許鈞毅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告 李博揚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被告 郭嘉宏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美蓮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35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原本亦對被告李博揚之父親(原告未 陳明 姓名)、被告郭嘉宏之父親( 郭榮州 )及 黃國榮許賢吉許峰誌施香珠吳苑伶吳榮秋陳春年 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嗣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具狀撤回對渠等之訴,是本院自無庸就被告被告李博揚之父親、被告郭嘉宏之父親及黃國榮、許賢吉、許峰誌、施香珠、吳苑伶、吳榮秋、陳春年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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