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80號
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被   告 VUONGQUOCTRINH(中文姓名: 王國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VUONGQUOCTRINH已於民國108年9月26日
出境,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居所,而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
住所即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
,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2月3日移署資字第1080134445
號函暨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入出國日期紀
錄1份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應以此址視為其住所,故
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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