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53號
原 告 廖江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碧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王碧森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王碧森身分之年籍資料,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