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謝源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 源通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
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
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
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應提供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完整歷次異動
索引。
㈡請查明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即 謝源通 、 謝伯昌 、 謝武懷 、
謝武三 、 謝進財 之繼承人、 謝寬 、 謝秋雄 、 謝光庭 等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全部被告之正確送
達地址為何。且確認被告源通、謝伯昌、謝武懷、謝武三、
謝進財之繼承人、謝寬、謝秋雄、謝光庭等人是否均當事人
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㈢若有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或起訴後死亡,則應確認該死亡被
告之法定繼承人分別為何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該
死亡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且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
當、明確之聲明,即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等繼承人未為
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於起訴狀「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欄,除記載分割系爭土地之聲明外,並應同
時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㈣請補正後製作載有完整、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請求權依據與證據資料等之民事準備書狀,暨應檢附足額
繕本予本院,以便本院送達予全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