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70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李 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龍井區,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且依本院函調之交通事故資料顯
示,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市○道0號204公里10
0公尺處北側向內側,是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
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且被告應訴較便利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