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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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告營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