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宏 被告玩藝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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