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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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告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告正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穎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