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告 陳永德 被告 戴珮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