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07號聲請人 黃偉哲 聲請人 黃韋勝 聲請人 黃郁純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聖雄 相對人 許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再補繳新臺幣二千元。上開裁定已於106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住處而由家屬 賴昱臻 代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本件聲請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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