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億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苑裡 │94年2月10日│9,600元│232749││││ 曾士殷 │分行│││││├──┼──────────┼────────┼───────────┼────────┼────────┼──┤│002│億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苑裡│94年2月10日│800元│232751││││曾士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