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46號聲請人 劉顯達 即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召開第10屆第14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業經報請教育部核定。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經教育部於75年7月31日以台(75)技字第32811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7年5月3日辦理設立登記;嗣於106年12月12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6年12月2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1626號,登記簿第54冊第9頁第1283號)後,復於107年9月14日召開第10屆第1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於107年9月28日以臺教技㈡字第1070170136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開會通知單及董事會議紀錄(含董事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至19頁反面)。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乃就該財團法人董事之人數員額進行修正,屬財團組織之變更,與其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