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 謝雅玲 即 謝葉春季 之繼承人
陳西榮 王雀惠 (即 黃振安 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香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莓純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銘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高承賢 黃國進 呂素梅 鄭燦堂 吳王枝葉 彭 吳桂枝 杜嘉忠 陳秀華 陳 杜月珠 李錦和 黃素蜜 李曉蓉 謝秋菊 黃碧吟 鄭文成 蒙正麗 魏森榮 王明星 王俊偉 陳 黃素雲 林佳臻 黎錫和 劉明昌 陳丁才 林麗娟 黃淑慧 陳蔡 夜好余 許素月 許水池 陳玉春 戚 林阿修 陳清文 林劉ꆼ 林秋呅 鄭忠雄 即 張珠美 之繼承人 李茂盛 劉洪淑娥 即 劉壽榕 之繼承人 黃番福 林正銘 林德財 林正中 汪志遠 謝明隆 上4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陳玉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榮桐 、 蔡榮輝 、 周姿呈 、 周素如 、周素荻、 蔡碧珠 、 蔡春美 、 林蔡秋戀 、 孫逸仁 及 孫仁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此乃上訴第三審必須具備之程序。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復查上訴人陳玉春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易慧玲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1│謝雅玲│168,412元│2,655元││23│ 陳黃素雲 │75,694元│1,500元│├──┼─────┼──────┼──────┤├──┼─────┼──────┼──────┤│2│陳西榮│62,296元│1,500元││24│林佳臻│75,697元│1,500元│├──┼─────┼──────┼──────┤├──┼─────┼──────┼──────┤│3│王雀惠│63,749元│1,500元││25│黎錫和│96,357元│1,500元│││黃文香│││├──┼─────┼──────┼──────┤││黃莓純││││26│劉明昌│104,901元│1,665元│││黃志銘│││├──┼─────┼──────┼──────┤││││││27│陳丁才│76,594元│1,500元│├──┼─────┼──────┼──────┤├──┼─────┼──────┼──────┤│4│高承賢│65,203元│1,500元││28│林麗娟│76,529元│1,500元│├──┼─────┼──────┼──────┤├──┼─────┼──────┼──────┤│5│黃國進│66,664元│1,500元││29│黃淑慧│76,421元│1,500元│├──┼─────┼──────┼──────┤├──┼─────┼──────┼──────┤│6│呂素梅│96,218元│1,500元││30│陳蔡夜好│124,031元│1,995元│├──┼─────┼──────┼──────┤├──┼─────┼──────┼──────┤│7│鄭燦堂│72,140元│1,500元││31│ 余許素月 │76,267元│1,500元│├──┼─────┼──────┼──────┤├──┼─────┼──────┼──────┤│8│吳王枝葉│73,594元│1,500元││32│許水池│76,222元│1,500元│├──┼─────┼──────┼──────┤├──┼─────┼──────┼──────┤│9│ 彭吳桂枝 │75,048元│1,500元││33│陳玉春│76,058元│1,500元│├──┼─────┼──────┼──────┤├──┼─────┼──────┼──────┤│10│杜嘉忠│76,501元│1,500元││34│ 戚林阿修 │167,712元│2,655元│├──┼─────┼──────┼──────┤├──┼─────┼──────┼──────┤│11│陳秀華│77,946元│1,500元││35│陳清文│84,460元│1,500元│├──┼─────┼──────┼──────┤├──┼─────┼──────┼──────┤│12│ 陳杜月珠 │131,482元│2,160元││36│林劉ꆼ│84,231元│1,500元│├──┼─────┼──────┼──────┤├──┼─────┼──────┼──────┤│13│李錦和│167,543元│2,655元││37│林秋呅│71,008元│1,500元│├──┼─────┼──────┼──────┤├──┼─────┼──────┼──────┤│14│黃素蜜│85,006元│1,500元││38│鄭忠雄│71,030元│1,500元│├──┼─────┼──────┼──────┤├──┼─────┼──────┼──────┤│15│李曉蓉│28,585元│1,500元││39│李茂盛│71,033元│1,500元│├──┼─────┼──────┼──────┤├──┼─────┼──────┼──────┤│16│謝秋菊│88,575元│1,500元││40│劉洪淑娥│50,996元│1,500元│├──┼─────┼──────┼──────┤├──┼─────┼──────┼──────┤│17│黃碧吟│43,562元│1,500元││41│黃番福│71,054元│1,500元│├──┼─────┼──────┼──────┤├──┼─────┼──────┼──────┤│18│鄭文成│77,557元│1,500元││42│林正銘│85,137元│1,500元│├──┼─────┼──────┼──────┤││林德財││││19│蒙正麗│75,676元│1,500元│││林正中│││├──┼─────┼──────┼──────┤├──┼─────┼──────┼──────┤│20│魏森榮│75,688元│1,500元││43│汪志遠│13,465元│1,500元│├──┼─────┼──────┼──────┤├──┼─────┼──────┼──────┤│21│王明星│53,308元│1,500元││44│謝明隆│21,956元│1,500元│├──┼─────┼──────┼──────┼┼──┴─────┴──────┴──────┤│22│王俊偉│21,363元│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