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 謝雅玲謝葉春季 之繼承人
陳西榮 王雀惠 (即 黃振安 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香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莓純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銘 (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高承賢 黃國進 呂素梅 鄭燦堂 吳王枝葉吳桂枝 杜嘉忠 陳秀華杜月珠 李錦和 黃素蜜 李曉蓉 謝秋菊 黃碧吟 鄭文成 蒙正麗 魏森榮 王明星 王俊偉黃素雲 林佳臻 黎錫和 劉明昌 陳丁才 林麗娟 黃淑慧 陳蔡 夜好余 許素月 許水池 陳玉春林阿修 陳清文 林劉ꆼ 林秋呅 鄭忠雄張珠美 之繼承人 李茂盛 劉洪淑娥劉壽榕 之繼承人 黃番福 林正銘 林德財 林正中 汪志遠 謝明隆 上4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陳玉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榮桐蔡榮輝周姿呈周素如 、周素荻、 蔡碧珠蔡春美林蔡秋戀孫逸仁孫仁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此乃上訴第三審必須具備之程序。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復查上訴人陳玉春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易慧玲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第三審裁判費│├──┼─────┼──────┼──────┼┼──┼─────┼──────┼──────┤│1│謝雅玲│168,412元│2,655元││23│ 陳黃素雲 │75,694元│1,500元│├──┼─────┼──────┼──────┤├──┼─────┼──────┼──────┤│2│陳西榮│62,296元│1,500元││24│林佳臻│75,697元│1,500元│├──┼─────┼──────┼──────┤├──┼─────┼──────┼──────┤│3│王雀惠│63,749元│1,500元││25│黎錫和│96,357元│1,500元│││黃文香│││├──┼─────┼──────┼──────┤││黃莓純││││26│劉明昌│104,901元│1,665元│││黃志銘│││├──┼─────┼──────┼──────┤││││││27│陳丁才│76,594元│1,500元│├──┼─────┼──────┼──────┤├──┼─────┼──────┼──────┤│4│高承賢│65,203元│1,500元││28│林麗娟│76,529元│1,500元│├──┼─────┼──────┼──────┤├──┼─────┼──────┼──────┤│5│黃國進│66,664元│1,500元││29│黃淑慧│76,421元│1,500元│├──┼─────┼──────┼──────┤├──┼─────┼──────┼──────┤│6│呂素梅│96,218元│1,500元││30│陳蔡夜好│124,031元│1,995元│├──┼─────┼──────┼──────┤├──┼─────┼──────┼──────┤│7│鄭燦堂│72,140元│1,500元││31│ 余許素月 │76,267元│1,500元│├──┼─────┼──────┼──────┤├──┼─────┼──────┼──────┤│8│吳王枝葉│73,594元│1,500元││32│許水池│76,222元│1,500元│├──┼─────┼──────┼──────┤├──┼─────┼──────┼──────┤│9│ 彭吳桂枝 │75,048元│1,500元││33│陳玉春│76,058元│1,500元│├──┼─────┼──────┼──────┤├──┼─────┼──────┼──────┤│10│杜嘉忠│76,501元│1,500元││34│ 戚林阿修 │167,712元│2,655元│├──┼─────┼──────┼──────┤├──┼─────┼──────┼──────┤│11│陳秀華│77,946元│1,500元││35│陳清文│84,460元│1,500元│├──┼─────┼──────┼──────┤├──┼─────┼──────┼──────┤│12│ 陳杜月珠 │131,482元│2,160元││36│林劉ꆼ│84,231元│1,500元│├──┼─────┼──────┼──────┤├──┼─────┼──────┼──────┤│13│李錦和│167,543元│2,655元││37│林秋呅│71,008元│1,500元│├──┼─────┼──────┼──────┤├──┼─────┼──────┼──────┤│14│黃素蜜│85,006元│1,500元││38│鄭忠雄│71,030元│1,500元│├──┼─────┼──────┼──────┤├──┼─────┼──────┼──────┤│15│李曉蓉│28,585元│1,500元││39│李茂盛│71,033元│1,500元│├──┼─────┼──────┼──────┤├──┼─────┼──────┼──────┤│16│謝秋菊│88,575元│1,500元││40│劉洪淑娥│50,996元│1,500元│├──┼─────┼──────┼──────┤├──┼─────┼──────┼──────┤│17│黃碧吟│43,562元│1,500元││41│黃番福│71,054元│1,500元│├──┼─────┼──────┼──────┤├──┼─────┼──────┼──────┤│18│鄭文成│77,557元│1,500元││42│林正銘│85,137元│1,500元│├──┼─────┼──────┼──────┤││林德財││││19│蒙正麗│75,676元│1,500元│││林正中│││├──┼─────┼──────┼──────┤├──┼─────┼──────┼──────┤│20│魏森榮│75,688元│1,500元││43│汪志遠│13,465元│1,500元│├──┼─────┼──────┼──────┤├──┼─────┼──────┼──────┤│21│王明星│53,308元│1,500元││44│謝明隆│21,956元│1,500元│├──┼─────┼──────┼──────┼┼──┴─────┴──────┴──────┤│22│王俊偉│21,363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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