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 謝雅玲 即 謝葉春季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謝雅敏 上訴人 余許素月
黃在圍 ( 黃番福 之承受訴訟人) 黃在緄 (黃番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淳淇 (黃番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茜 (黃番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峰 (黃番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子誠 (黃番福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臺南市政府 賴清德 (社會局家防中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追加被告 謝明隆 訴訟代理人莊志剛律師被上訴人 蔡榮桐 (即 蔡鄭 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輝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周姿呈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周素如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周素荻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蔡碧珠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林 蔡秋戀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上訴人 蔡春美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孫逸仁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 孫仁義 (即蔡鄭旅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18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