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東山弘城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8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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