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自民國94年8月8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1年有餘,經聲請人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本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審核其檢具之相關事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許可。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治安法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