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明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新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明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