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家卉 (原名: 李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壹拾萬元者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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