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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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周培震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寶雲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倫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八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