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 律師
郭雨嵐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汪家倩 律師
黃惠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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