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445號
原   告  楊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博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
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
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6年6月15日以高市府
建二公字第0960056978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並於99年
12月1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呈報由蔡余春金就任為清算人
,且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8年度橋簡字
第358號(下稱系爭前案)全卷核閱屬實,是被告之法人格
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被告之清算人蔡余春金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88年5月13日向被告買受如附表所示土地
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並將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被告對原
告之新臺幣(下同)280,000元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惟
系爭債權之清償期為89年4月5日,其請求權時效應自104年4
月4日屆滿,而被告於該日起經過5年仍未實行抵押權,系爭
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告自得本於系爭不動產
所有人地位請求除去系爭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之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謄本、系爭前案
判決為證(本院卷第19至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
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惟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為塗銷登記之意思表示,參
諸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不宜為假執行,爰不併為假
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薛如媛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抵押權標的及抵押權內容│
├──┼─────────────────────────┤
│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權利範圍:117/10,000)│
│├─────────────────────────┤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29690號。│
││登記日期:民國88年4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8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4月6日至89年4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秋香。│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17/10,000。│
││設定義務人:楊秋香。│
│││
│││
├──┼─────────────────────────┤
│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117/10000)│
│├─────────────────────────┤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29690號。│
││登記日期:民國88年4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8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4月6日至89年4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秋香。│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17/10,000。│
││設定義務人:楊秋香。│
│││
├──┼─────────────────────────┤
│3│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
││大中二路736號7樓)│
│├─────────────────────────┤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29690號。│
││登記日期:民國88年4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80,000元。│
││存續期間:88年4月6日至89年4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秋香。│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楊秋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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