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林靜文
林詠鉦
林 郭秀枝
林智偉
林禎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0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
分宣判,茲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
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